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进出口项目

化妆品进口:


一、普通类化妆品进口需提供的单证如下:

1、装箱单、发票、贸易合同、原产地证、自由销售证明、工商营业执照、标签审核申请表、中文标签样张、原标签及中文翻译件、反映产品特定属性的证明材料,供应商提供的成分证明,出口国卫生证书,检验报告,检疫证明。

2、来自发生“疯牛病”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化妆品,应按要求提供官方检疫证书。需要提供疯牛病检疫证明的国家包括:英国、爱尔兰、瑞士、法国、比利时、卢森堡、荷兰、德国、葡萄牙、丹麦、意大利、西班牙、列支敦士登、阿曼、日本、斯洛伐克、芬兰、奥地利。

二、特殊类化妆品进口需提供的单证如下:

1、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;

2、产品配方;

3、申请育发、健美、美乳类产品的,应提交功效成份及使用依据;

4、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;

5、产品质量标准;

6、经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,按下列顺序排列:

  1) 检验申请表;

  2) 检验受理通知书;

  3) 产品说明书;

  4) 卫生学(微生物、理化)检验报告;

  5) 毒理学安全性检验报告;

  6) 人体安全试验报告。